📢 Gate廣場獨家活動: #PUBLIC创作大赛# 正式開啓!
參與 Gate Launchpool 第 297 期 — PublicAI (PUBLIC),並在 Gate廣場發布你的原創內容,即有機會瓜分 4,000 枚 $PUBLIC 獎勵池!
🎨 活動時間
2025年8月18日 10:00 – 2025年8月22日 16:00 (UTC)
📌 參與方式
在 Gate廣場發布與 PublicAI (PUBLIC) 或當前 Launchpool 活動相關的原創內容
內容需不少於 100 字(可爲分析、教程、創意圖文、測評等)
添加話題: #PUBLIC创作大赛#
帖子需附帶 Launchpool 參與截圖(如質押記錄、領取頁面等)
🏆 獎勵設置(總計 4,000 枚 $PUBLIC)
🥇 一等獎(1名):1,500 $PUBLIC
🥈 二等獎(3名):每人 500 $PUBLIC
🥉 三等獎(5名):每人 200 $PUBLIC
📋 評選標準
內容質量(相關性、清晰度、創意性)
互動熱度(點讚、評論)
含有 Launchpool 參與截圖的帖子將優先考慮
📄 注意事項
所有內容須爲原創,嚴禁抄襲或虛假互動
獲獎用戶需完成 Gate廣場實名認證
Gate 保留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
虛擬貨幣犯罪中幫信罪與掩隱罪的精準區分
虛擬貨幣犯罪中準確區分幫信罪和掩隱罪的思考
隨着虛擬貨幣的全球擴張,相關法律問題日益復雜,尤其在刑事司法實踐中。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(簡稱"幫信罪")和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(簡稱"掩隱罪")作爲虛擬貨幣犯罪鏈條中兩個常見罪名,經常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產生混淆。這種混淆不僅影響案件的準確定性,還直接關係到被告人的量刑輕重。
本文將通過案例分析、法理辨析及實務經驗,深入探討如何在虛擬貨幣犯罪中準確區分這兩個罪名,爲相關從業人員提供參考。
一、案例介紹
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法院判決的陳思等人掩隱案爲例,基本案情如下:
2020年12月,李剛剛等人在明知他人需要銀行卡轉移違法所得的情況下,組織陳思等人使用銀行卡轉移犯罪所得。陳思等人明知情況下,提供了自己實名辦理的銀行卡參與轉帳(部分通過購買虛擬貨幣),並通過網路羣組進行記帳、對帳。陳思提供的3張銀行卡轉移電詐資金14.7萬餘元。
2021年2月,李剛剛等人被抓獲。但陳思等人繼續組織他人使用銀行卡轉移犯罪所得,或通過購買虛擬貨幣轉帳,涉案金額達44.1萬餘元。
一審法院認定陳思構成掩隱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,並處罰金2萬元。陳思及其辯護律師認爲應構成較輕的幫信罪,但二審法院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這個案例很好地說明了通過虛擬貨幣轉移上遊違法所得時,控辯審三方對幫信罪和掩隱罪適用的常見爭議。
二、虛擬貨幣刑案中幫信和掩隱的適用範圍
在虛擬貨幣刑事案件中,幫信罪和掩隱罪的適用邊界通常與行爲人的角色、主觀認識程度及行爲後果密切相關。雖然兩罪都要求行爲人"明知",但仔細考察,兩罪的適用場景存在明顯差別:
(一)幫信罪的典型適用場景
幫信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,爲其提供技術支持、推廣引流、支付結算、網路存儲、通信傳輸等幫助的行爲。對於虛擬貨幣領域,常見的幫信罪行爲包括:
此罪的關鍵在於"幫助"行爲直接爲信息網路犯罪提供便利,而不必以最終獲取收益爲目的。
(二)掩隱罪的典型適用場景
掩隱罪更側重於幫助上遊犯罪處理非法所得,表現爲行爲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,仍協助轉移、收購、代持、兌換等。其常見表現包括:
掩隱罪強調行爲人幫助"消化贓物",更接近傳統意義上的"洗錢",其前提是對犯罪所得的認識明確。
因此,兩罪的適用邊界在於行爲發生的階段、主觀明知的對象及行爲是否直接促成犯罪得逞,或是事後處理犯罪成果。
三、如何準確區分幫信罪和掩隱罪?
準確區分這兩個罪名,需要結合主觀心態、客觀行爲及案件客觀證據綜合判斷,不能簡單套用罪名。以下三個方面至關重要:
(一)主觀明知的對象不同
幫信罪:行爲人須對"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"本身有明知。即明知別人是電信詐騙、賭博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網路違法行爲(只需要概括性明知),還提供幫助。
掩隱罪:行爲人須對"所處理的財物系犯罪所得"有明知。即不必明知原始犯罪行爲的具體細節,只需知道"處理的財物或虛擬貨幣是非法所得"即可。
換言之,幫信罪的"知"是對犯罪行爲本身的知曉,而掩隱罪的"知"是對犯罪所得的知曉。
(二)行爲發生的時間節點不同
例如,幫助他人開設虛擬幣錢包並參與資金轉移時,可能構成幫信罪;但若犯罪已經完成,將幣交由他人代持或賣出時,對方則可能構成掩隱罪。
(三)是否促成犯罪既遂
掩隱行爲往往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較強因果關係,例如沒有資金轉帳,詐騙團夥資金無法脫手。而幫信罪雖也存在幫助上遊犯罪"收益變現",但並不決定上遊犯罪能否成立。
對於辯護律師來說,可以從以下兩個層面着手辯護:
證據層面:需重點分析行爲人獲取幣的方式、溝通記錄是否提及上遊犯罪、幣種走向是否存在"洗白"意圖。
主觀層面:若被告人確未明知上遊行爲爲犯罪,只知道"這筆幣來源不明",更應考慮適用幫信罪,主張"輕罪"處理。
四、結語
在虛擬貨幣高度匿名、易跨境、去中心化等技術特性下,刑法適用難度顯著增加,幫信罪與掩隱罪的界限日益模糊。在這種模糊邊界中,相關領域的刑事律師更應承擔起"法律翻譯者"的職責,不僅要掌握傳統刑事辯護的技藝,還要深入理解虛擬幣的底層邏輯和實際用途。
從刑事政策層面看,輕重罪名的精準適用關乎法律的謙抑性與正義實現。從個人權利保障角度而言,是否能夠準確區分幫信罪與掩隱罪,直接決定了涉案人員的命運軌跡。
未來,隨着司法實踐的進一步規範以及虛擬貨幣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,這一領域的法律適用將更加明晰。但在此之前,虛擬貨幣相關刑案中的每一次罪名區分,都是對律師專業能力與責任心的嚴峻考驗。